醫藥網9月8日訊 9月4日,國務院食品安全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和網信辦9部門召開“全國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工作電視電話會議”。記者在會上了解到,我國食品產業占GDP的15%左右,是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產業。據不完全統計,目前保健食品產值超過3000億元,保健食品生產企業2000多家。
當然,也有一些生產經營者質量安全主責意識還不強,有的為了牟取利益,不惜鋌而走險違法犯罪。其中,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問題比較突出,會影響到食品行業的整體形象,導致整個行業蒙受損失。
為解決這一突出問題,今年7月初,國務院食品安全辦等9部門印發通知,部署在全國開展為期一年的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工作。國務院食品安全辦牽頭成立全國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食品安全辦主任畢井泉同志親自擔任,副組長由其他8部門分管領導擔任。這次整治工作是近年來參與部門最多、時間跨度最長、涉及范圍最廣的一次專項行動。
“四個最嚴”落到實處
講話中,畢井泉強調,整治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要把總書記“四個最嚴”的要求落到實處。
第一,要把最嚴謹的標準落到實處。有機食品不得檢出農藥、獸藥,不能讓虛假的有機認證貽誤中國有機農業。綠色食品必須按照生產規程要求,按規定限量使用限定的化肥、農藥、獸藥,或者不使用化學物質。無公害食品中,允許使用的農藥、獸藥殘留不得超標,重金屬不得超標。所有工業化生產的食品標簽說明書必須清晰準確,如實標示,不得有任何虛假標示。保健食品所標功能聲稱,應當有科學依據。所有食品、保健食品的廣告、宣傳冊、音頻視頻、會議講座的內容,都不得偏離標簽、說明書標示的內容,嚴禁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第二,要把最嚴格的監管落到實處。企業是產品的法律責任主體,必須保證其產品符合國家食品相關標準;必須保證其所用標簽標識、說明書內容真實;必須保證其廣告、宣傳冊、音頻視頻、會議講座的內容真實。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對食品、保健食品生產過程的檢查監督,加強對市場銷售食品、保健食品的抽樣檢驗,公開生產過程的檢查結果,公開不合格食品、保健食品檢驗結果,并根據情況采取必要措施控制風險。工商部門要加強對廣告市場的監督。廣電部門要加強對廣告播出單位的監督。各地區、各部門都要把“最嚴格監管”的要求落到實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都要切實負起食品安全的責任,落實總書記“黨政同責”的要求。
第三,要把最嚴厲的處罰落到實處。《刑法》《食品安全法》《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中與食品、保健食品欺詐、虛假宣傳相關的規定,要依法嚴格落實。所有的違法處罰案件,都要按總書記的要求處罰到人,向社會公開處罰結果。監管信息和處罰信息向社會公開,是對消費者最好的保護,對生產經營者最有力的震懾,對執法者最硬的約束,對社會輿論最重要的引導,對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最大的貢獻。各地區、各部門查處案件情況,要定期統計,并向社會公布統計結果。
第四,要把最嚴肅的問責落到實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在食品安全問題上守土有責、失責必問。發生違法犯罪案件,特別是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案件,既要查辦案件,嚴懲違法犯罪分子;又要調查案件發生的原因,包括主管部門的管理責任、監督部門的監督責任以及地方政府和上級機關領導責任落實情況,舉一反三,堵塞漏洞,完善管理和監督措施,切實防范系統性風險。
中央地方開展聯動
會上,國務院食品安全辦副主任、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副局長孫梅君介紹,這次整治行動堅持問題導向,突出整治4類違法違規行為。一是治理未經許可生產、經營、進口食品和保健食品;二是治理產品標簽虛假標識聲稱;三是治理利用網絡、會議、電視購物、直銷、電話等方式違法營銷宣傳、欺詐銷售;四是治理未經審查發布保健食品廣告和發布虛假違法廣告。
孫梅君表示,在整治的過程中,各級地方政府要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務必取得讓人民群眾滿意的實效。
一要強化組織領導。國務院食品安全辦等9部門成立了全國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希望各地參照國家層面的模式,組建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研究解決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保證整治工作統籌推進、步調一致、協調聯動、銜接順暢。
二要強化責任落實。希望各地把整治工作作為一項嚴肅的政治任務來抓,落實地方負總責、各部門分工負責的要求,將任務落實到崗位和個人,將工作推進到基層。要細化實化整治方案,每個環節查什么,每項任務怎么落實,都要有周密安排。對于違法違規行為,要動真格、下狠手、出重拳,確保整治行動落地有聲,確保違法違規行為一整到底,防止重復反彈。
三要強化督查考評。希望各地按照時間安排,2017年年底以前完成本地區生產經營主體的風險隱患排查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要責令停止生產經營直至整改到位,有關工作將納入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2018年6月底以前,根據投訴舉報和抽檢情況,國務院食品安全辦等9部門將組織對重點地區督促檢查。對整治工作扎實、效果顯著的地區,要給予鼓勵;對整治工作不力,問題突出且長期得不到解決的地區,要進行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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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藥品管理法》中與食品、保健食品欺詐、虛假宣傳相關的規定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屬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刑事犯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屬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刑事犯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屬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犯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的,屬生產、銷售假藥刑事犯罪。《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以非藥品冒充藥品的,為假藥。預防和治療疾病是藥品的特殊屬性。凡未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批準注冊為藥品的產品(未實施批準文號管理的中藥材和中藥飲片除外),均為非藥品,有證據證明,生產、銷售這些非藥品時聲稱能夠治療、預防某種疾病,致使消費者誤以為藥品而購買使用的,都屬于冒充藥品,都屬于生產、銷售假藥的犯罪行為。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以及其他廣告經營者、發布者,明知他人從事非藥品冒充藥品生產、銷售假藥,而提供廣告宣傳等幫助行為的,以生產、銷售假藥的共同犯罪論處。各地在專項整治中,對有證據證明以非藥品冒充藥品的方式生產、銷售假藥,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對尚未構成犯罪的,按照《食品安全法》《藥品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查處。
《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了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行為的法條適用原則。生產、銷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至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不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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