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藥網12月30日訊 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修改<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決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8號),《關于發布<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冷藏、冷凍藥品的儲存與運輸管理等5個附錄的公告》(2013年第38號)做出如下修改:
一、將“附錄2 藥品經營企業計算機系統”第一條修改為:“藥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與經營范圍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計算機系統(以下簡稱系統),能夠實時控制并記錄藥品經營各環節和質量管理全過程,并符合藥品追溯的實施條件。”
二、將“附錄3 溫濕度自動監測”第三條修改為:“系統溫濕度數據的測定值應當按照《規范》第八十三條的有關規定設定。
系統應當自動生成溫濕度監測記錄,內容包括溫度值、濕度值、日期、時間、測點位置、庫區或運輸工具類別等。”
三、將“附錄4藥品收貨與驗收”第七條修改為:“藥品待驗區域及驗收藥品的設施設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待驗區域有明顯標識,并與其他區域有效隔離;
(二)待驗區域符合待驗藥品的儲存溫度要求;
(三)設置特殊管理的藥品專用待驗區域,并符合安全控制要求;
(四)保持驗收設施設備清潔,不得污染藥品。”
四、刪除“附錄4藥品收貨與驗收”第十八條。
五、將“附錄4藥品收貨與驗收”第十九條修改為:“企業按照《規范》的相關規定,進行藥品直調的,可委托購貨單位進行藥品驗收。購貨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規范》的要求驗收藥品,建立專門的直調藥品驗收記錄。驗收當日應當將驗收記錄相關信息傳遞給直調企業。”
根據上述內容,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對冷藏、冷凍藥品的儲存與運輸管理等5個附錄作了相應修改,并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