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藥網11月30日訊 11月29日,CFDA發布了2個文件:一是《關于進一步規范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參比制劑選擇等相關事宜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參比制劑選擇征求意見稿”),另一個是《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品種分類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一致性評價品種分類征求意見稿”)。
“參比制劑選擇征求意見稿”四大變化
2015年至今,關于參比制劑的選擇相關文件不只一份了。2016年11月29日“參比制劑選擇征求意見稿”的發布,主要針對原研藥品存在變更企業、變更產地,進口藥品地產化等多種情況進一步規范和指導。
表1 2015年以來參比制劑選擇的相關文件
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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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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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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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征求普通口服固體制劑參比制劑選擇和確定指導原則等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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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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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局關于發布普通口服固體制劑參比制劑選擇和確定等3個技術指導原則的通告(2016年第61號)》(簡稱“2016年第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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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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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公開征求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參比制劑備案與推薦程序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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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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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局關于發布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參比制劑備案與推薦程序的公告(2016年第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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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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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局辦公廳公開征求進一步規范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參比制劑選擇等相關事宜的指導意見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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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比較“參比制劑選擇征求意見稿”和2016年第61號文發現,主要有以下四大亮點。
優先選擇原產地進口作參比制劑
無論該藥品品種是否在國內已上市,《參比制劑選擇征求意見稿》明確參比制劑優先選擇原研上市許可持有廠家原產地進口產品,其次才選擇原研上市許可持有廠家其他產地進口產品,但該產品須在歐盟、美國、日本上市,并具有參比制劑地位。
原研上市許可持有廠家和產地均發生變化的,需證明其為原研產品,且在歐盟、美國、日本上市,并具有參比制劑地位。
而2016年第61號文只要求“作為參比制劑的進口原研藥品應與其原產國上市藥品一致”,并無優先順序要求。
原研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產上市的品種不是都能成為參比制劑
2016年第61號文只要求“若原研企業能證明其地產化藥品與原研藥品一致,地產化藥品也可作為參比制劑使用”。
然而,“參比制劑選擇征求意見稿”對能成為參比制劑的地產化藥品進行限制:同一條生產線生產的原研國內地產化產品,同時在歐盟、美國或日本上市的選擇為參比制劑;原研國內地產化產品與原研產品處方工藝等均未發生改變的可以選擇為參比制劑;原研國內地產化產品與原研產品處方工藝等有改變,其生產企業需證明地產化產品與原研產品質量與療效一致后選擇為參比制劑。
對于原研國內地產化產品與原研產品處方工藝等有改變、其生產企業無法自證一致性的,不能成為參比制劑,需另外確定國外原研藥品參比制劑。
改規格、改劑型、改鹽基的仿制品種的參比制劑仍待后續文件發布
“參比制劑選擇征求意見稿”首次提及改規格、改劑型、改鹽基的仿制品種選擇參比制劑問題,但相關文件《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改規格藥品評價一般考慮》、《仿制藥質量與療效一致性評價工作中改劑型藥品(普通口服固體制劑)評價一般考慮》和《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工作中改鹽基藥品評價一般考慮》仍待發布。
參比制劑的獲得途徑新添兩種途徑
除了2016年第61號文所提及的“企業自主購買”,并辦理一次性進口的參比制劑的獲得途徑外,“參比制劑選擇征求意見稿”首次提及“委托第三方購買”和“協助企業購買”兩種參比制劑的獲得途徑。
“委托第三方購買”鼓勵擁有進出口資質的第三方貿易公司提供參比制劑采購服務,這將利好相關的進口業務。“協助企業購買”將有望協助企業解決“特殊品種、通過市場途徑無法購買的品種”難以購買參比制劑的難題。
“一致性評價品種分類征求意見稿”中的新流程
⊙“一致性評價品種分類征求意見稿”主要針對需要進行一致性評價的基藥289品種的分類再進一步指導。
⊙“一致性評價品種分類征求意見稿”所影響的范圍可能不限于289品種。對于原研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產上市的品種而言,證明原研國內地產化產品與原研藥品質量和療效一致的程序需要參考“一致性評價品種分類征求意見稿”。
⊙“一致性評價品種分類征求意見稿”首先提出國內特有、膳食補充、輔助治療等品種未來也需要進行評價,但方法仍待發布。
表2 “一致性評價品種分類征求意見稿”對不同品種分類的一致性評價項目的要求
品種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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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開展一致性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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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成為參比制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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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研進口品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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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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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專家委員會審核確定和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發布后,可選擇為參比制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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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研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產上市的品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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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與原研藥品質量和療效一致原則申報和審評的,需按照有關規定開展一致性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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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前按照與原研藥品質量和療效一致原則申報和審評的,可列為參比制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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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仿制品種/國內仿制品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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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前按照與原研藥品質量和療效一致原則申報和審評的,按原研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產上市的品種上市前按照與原研藥品質量和療效一致原則申報和審評的程序執行。
上市前未按照與原研藥品質量和療效一致原則申報和審評的,需按有關規定開展一致性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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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劑型、改鹽基的仿制品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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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按照CFDA發布的相關指導原則開展一致性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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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特有、膳食補充、輔助治療等品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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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CFDA發布品種名單,并會同行業協會等機構共同研究評價方法,經專家委員會論證后,另行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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