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藥網12月1日訊 為規范集中采購藥品、耗材履約配送,保障正常供應,保證臨床需要,一個制約藥品耗材生產配送企業的新規已然來臨,這就是約談制度。
約談寫入國務院醫改重點任務
今年4月21日,國務院辦公廳曾公開印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2016年重點工作任務》,要求各省區市及有關部門認真組織實施。
而在重點任務的“健全藥品供應保障機制”部分,明確要求,“建立生產、配送企業約談制度,重點提高鄉村、邊遠地區藥品配送管理水平,完善短缺藥品配送管理”。
注意,此處的藥品是包括耗材在內的。
隨后,在全國各個地方出臺的自家醫改實施方案等中,也都明確寫入了“約談制度的建立”。生產配送企業約談制度,作為加強藥品和耗材網上集中采購監管的重要內容之一,這是全國各地都需要推行的。
而與約談制度配套的,往往還有一個“退出機制”。關于這一點,參與了第一批醫改試點省安徽的耗材集中采購的企業,應該深有感觸。安徽省以半年內“零配送”為由,曾一次性停止了835家企業的耗材配送資格,清退力度引發行業關注。
8種違規行為,需約談
約談制度勢在必行,那么耗材企業犯了什么事,才會被約談呢?
江蘇省衛計委11月28日印發《江蘇省藥品(耗材)生產配送企業責任約談制度(試行)》,這是該委制定出臺的新文件,自頒布之日其開始實施。而作為先行者,江蘇省的相關規定或也將被其他省市區參照。
所謂約談,也即約定時間和地點,對相關企業進行指導、告誡的談話制度。依據江蘇省最新出臺的文件,被約談參加人需為企業主要負責人或經合法授權的委托代理人。
同樣依據該文件,生產配送企業有下列違規行為之一,行為發生地所在市衛生計生委應主動對其約談:
1、拒不簽訂購銷合同;
2、藥品(耗材)供貨過程中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惡意誣告、相互串通抬價;
3、藥品(耗材)生產企業不按規定將本企業中標產品委托配送企業進行配送(生產企業直接配送的除外);藥品生產配送企業不按合同規定配送中標產品造成臨床使用短缺(連續三個月中標產品配送率低于60%);
4、供應藥品(耗材)質量不合格;
5、擅自供應非中標藥品(耗材);
6、擅自漲價;
7、不通過“江蘇省醫療衛生機構藥品(耗材)網上集中采購與監管平臺”(以下簡稱省平臺)進行交易;
8、存在其他違規行為。
文件規定,同一生產配送企業違規行為較為嚴重、在全省多地發生或者嚴重影響臨床使用的,由省藥品集中采購中心對其約談。此外,依據違規情節,約談部門可會同醫保、物價、食藥監等相關部門,采取集中或者單獨方式對企業進行約談。
約談之后,未按照《約談告知書》要求在限定日期內整改到位的企業,還將被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